⑶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⑷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三)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1.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⑴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⑵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分别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⑷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⑴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⑵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事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1.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⑴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分别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⑵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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