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为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要尽快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凡条件具备的地方,2005年1月起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抓紧与有关金融单位协商沟通,争取支持,尽快实现社会化发放。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周转时间,方便保障对象,确保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四、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合理解决家庭收入核定难问题。要以县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家庭结构,抽取不同类型家庭进行模拟计算研究,统一计算口径,使农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革命“五老”定补不计入家庭收入。革命“五老”人员是指我省在建国前为革命作出过贡献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对于革命“五老”人员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取得的定期生活补助,应视为“荣誉津贴”,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所发定期补助金额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低保。对于“五老”人员遗孀,应与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遗孀及其他特困人员同等对待,符合低保条件的,一视同仁纳入低保。
(三)加强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低保档案管理,是做好农村低保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地要普遍建立“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档案管理制度,即:乡镇有一个档案柜,村有一个档案盒,每户一个档案袋。有关文件资料要装订成册,整齐划一,为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农村低保宣传针对性。为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挤出资金,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心和帮助。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参与能力和水平。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广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学习技能、勤劳脱贫致富。同时,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推卸赡养责任。对于个别农村家庭为达到单独享受低保金的目的,让老人分户独立生活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纠正其不当行为,取消低保资格。
(五)加强低保业务培训。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将加大培训力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民政厅重点负责市、县(区)民政部门领导的业务培训;各市、县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