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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二)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发生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在下一年的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中,经过统一评定,对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帮困格局。在政府承担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要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帮困资金和服务方面的补充作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扶贫济困的积极性,引导民间帮助组织和行为,加强对民间帮困的规划、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救济格局。
  三、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省级低保资金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4]9号)中有关农村低保资金激励和约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省级对县(市)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年核定一次。(2)当年结余资金省里不收回,超支部分省里不补助。次年所需资金比上年核定的省补助资金有结余或增支的按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执行。(3)2005年度省级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70.6万人及其各县(市)核定数为基数,超过部分按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由民政厅、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4)从2005年起,省级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年初一次下达核定的指标,本年度分两次下拨经费。
  (二)严格执行低保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低保资金(含五保对象补助资金)一律进入低保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确保低保资金安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发现个别地方挪用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在本年度内必须如数归还国库,进入专户,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合理确定各级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本级负担资金。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市、区、乡(镇)和县(市)、乡(镇)的资金负担比例。设区的市对财力困难的区,要加大扶持力度,适当减少区级负担比例;对财力困难的乡镇不宜安排过大的承担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不安排乡镇负担。地方负担的资金,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今年下半年资金到位有困难的地方,各级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及时给予调整,把低保资金如数落实到位,保证及时发放,决不能出现政府失信于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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