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财政厅、农办、统计局:
今年以来,我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努力,推进工作,使之成为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保障农村特困人口75.3万人,基本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农村特困群众“应保尽保”的目标。但是,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着保障范围宽严把握不够准确,具体办法不够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稳定开展
(一)严格把握保障范围。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我省农村低保已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应保尽保”目标。按照现行保障标准,从总体上看,目前的保障人数和保障人数与农业人口的比重,是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的。现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保障范围,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要防止放宽入保条件,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引发相互攀比等新的矛盾,增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各级正常工作的因素。各地如有自行出台对特殊群体增加救助的政策,不应纳入农村低保工作范围的,其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负担。
(二)科学核定保障标准。现阶段的农村低保标准,是在有关部门反复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是与我省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不得低于省定保障标准;已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地方,保障标准超过省定保障标准的,省级财政不安排此项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在工作实践中,要注重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规律,认真总结经验,重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完善低保管理制度,健全实施办法,坚决堵塞漏洞。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动态管理
(一)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动态管理制度。即年初评定,一定一年的做法。上年底,各地要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做好工作,按规定程序操作,将其及时退出。原则上低保对象每年评定、调整一次。上年底(或次年初)确定后,当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增加保障对象,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并形成制度。随着各地加强“三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年景基本正常和保障标准未作大的调整情况下,低保对象人数将呈逐步减少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