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刊发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76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国家《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等五部门开展在《省政府公报》上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因此,各试点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试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省政府公报》所刊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文件公布实施后,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试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公报室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方案》的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附件: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
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