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保监局关于
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4]2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中,要善于运用市场手段,充分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包括在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灾后重建、助弱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创建“平安福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二、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关心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采取促进当地保险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推进我省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三、要积极支持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保监局依法履行保险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防止对保险市场的多头监管和越位检查。同时,积极配合打击非法保险行为,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我省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保监局 2004年8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决策,和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从福建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大做强福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现就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保险业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