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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十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实施。本条未涉及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九条 依法负有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依法负有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违法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取消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火灾防范责任,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要求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时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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