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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24号 2004年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健康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我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无偿向退耕(牧)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牧)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下同)补助现金0.70元、退牧还草每斤粮食(饲料粮、陈化粮)补助现金0.45元。
  考虑我省民族地区粮食市场等实际情况,省增加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即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增加0.10元。全省执行具体的补助标准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退耕还林每斤粮食补助0.80元;其余地区退耕还林每斤粮食补助0.70元。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退牧还草每斤粮食补助标准省增加的部分另行下达。省按上述补助标准对市(州)政府实行包干。
  市(州)对县兑现现金或兑现粮食实物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但一个县的兑现方式要统一。
  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尚未兑现部分继续实行粮食实物补助,由粮食部门按原渠道和兑现方式组织供应。
  二、现金和粮食兑现的方式和办法。现金补助的发放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向退耕(牧)户提供现金补助,可以采取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牧)户开设现金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也可以采取由乡(镇)财政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发放。退耕(牧)户凭县级林(牧)业主管部门发放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市(州)政府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购买粮食,供应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由市(州)财政承担。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工作。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实施,遵循“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兑现”的工作程序。林业、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和方法,及时对已按计划完成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任务的农户进行检查验收。对各级参与检查验收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财政部门凭林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认定的面积向退耕(牧)户兑现补助资金。粮食部门要组织好粮源,降低供应成本,确保粮食供应。乡(镇)政府要将检查验收结果和兑现情况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分户退耕(牧)还林(草)面积和应补助资金数量,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时间不低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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