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提高行政与司法执法水平,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要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综合治理,铲除重复性、群体性、顽固性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集中地,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维护市场秩序与倡导社会诚信相结合,使上海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协调的体制优势,利用司法资源,借鉴司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合作,并进一步畅通刑事案件的移送渠道,规范刑事执法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涉外知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域名的保护,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列入企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跨省市和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和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作用,鼓励企业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为支撑,以企业、行业协会为主体,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推进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适时报请市人大制定、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上海市著作权管理条例》等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与本市生产力水平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抓紧研究并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的经验,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既要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效制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力滥用行为。
3、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落实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重要条件。要做好筹办和举办世博会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上海世博会名称、会刊、徽标、口号、主题词等标志的保护;举办期间各国参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前,积极推进国家层面制定《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为上海世博会标志提供更为全面、完善、有效的保护。2008年前,形成符合国际惯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规章,并针对世博会建设项目和世博会参展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