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作价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使我省逐步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三、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旅游价格管理方面要积极引入科学的成本监审制度,遵循价值规律,指导旅游企业完善科学的成本核算,杜绝非成本性支出进入成本。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不得随意提取和统筹,确保旅游收入最大限度地投入旅游景区的发展。
建立旅游景区价格协调制度以及调价申报制度。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旅游景区价格水平发展趋势,对重要旅游景区的价格调整要事前向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意见,纳入省管重点景区的门票价格实行价格协调制度。各地在调整权限内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上级物价部门根据同档次景区价格比价等诸多因素提出是否调整的建议,使全省价格管理形成上下一盘棋的局面和全省旅游业整体协调发展的态势。
按照国家听证会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景区服务质量的管理。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恶劣,旅游事故不断,旅游者投诉较多,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下调限期整改制度,促进全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全面提高。
四、整顿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调价程序,严禁越权审批景区门票价格。今年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管理权限规定和不符合定价调价程序的景区票价及时予以纠正,该申报的及时申报,该重新审定的重新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