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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4]171号 2004年9月1日)


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加强我省旅游景区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呈日益增长趋势。我省旅游资源丰富,蕴藏着较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在开发利用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着越权定价、质价不符、价格攀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控有度,切实推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的作用。
  二、完善价格制度,营造旅游发展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既有利于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既体现自然资源的独特价值,又兼顾人民群众的合理承受能力的原则,确保价格水平合理变动的要求。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协调平衡、水平控制”的原则,健全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制度。
  全省旅游景区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物价局制订重要旅游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其他旅游景区价格授权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定价。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输工具(环保车、缆车、索道等)的服务价格管理是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权限、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均应纳入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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