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和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技措经费的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组织起草我省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