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取得勘察设计权;
(四)按照投资管理程序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技术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五)工程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开发建设权的申请人为开发建设权人。开发建设权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建设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核准的电源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经批准依法转让开发建设权。
开发建设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电源项目,并在合理工期内投产发电;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在合理工期内投产发电,应报许可机关批准;
(二)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建设,并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许可机关对电源项目勘察设计权或者开发建设权申请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水电项目所在河流未经水电规划并审定或者不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或者火电项目未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的;
(三)按照目前技术经济水平尚未具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
(四)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电力发展规划,目前尚无必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开发建设的项目;
(五)受地形地质条件、环境保护、水库淹没等客观条件制约的项目;
(六)申请人明显不具备满足其申请项目所需的经济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勘察设计权使用费或者开发建设权使用费,领取电源勘察设计权许可证或者开发建设权许可证书,成为电源勘察设计权人或者开发建设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