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就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一致的补偿款予以补偿。
第五条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
评估内容为: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应予补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法规对非居住房屋拆迁应予补偿的部分。
接受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公开、透明,拆迁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一致或以抽签方式,确定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
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非居住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非居住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时点。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非居住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方法,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六条 (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货币化方式进行。
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当事人委托双方共同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出让地块上的非居住房屋以及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直管非居住公房,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进行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并“空转”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比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计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