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非居住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世博会场址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博会场址(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拆迁主体)
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的拆迁人。
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或委托实施拆迁。
第四条 (拆迁评估和补偿原则)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按照国家、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21号)执行。对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评估和补偿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1号);对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评估和补偿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依据《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