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拆迁人若违反专款专用的约定,拆迁人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直至被拆迁人纠正其不当用款行为。但被拆迁人仍须按约履行搬迁交地义务。
第五条 (设有抵押权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确保释放土地和房屋他项权利,并向拆迁人提供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为拆迁人提供世博会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地产抵押担保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查阅。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应对有关债权处理给予必要的协调支持。
第六条 (被查封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
对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法院查封的房地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和相关债权人办理解封手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提存等方式释放土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时,优先考虑人员安置等费用。
第七条 (权属争议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八条 (资不抵债企业拆迁补偿安置)
对于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被拆迁人),优先纳入本市企业破产计划,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对上述未纳入破产计划的企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其国有控股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由其国有控股公司统筹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及时对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负责有关人员安置及债务处置。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上述企业的职工安置、人员分流以及相关债务处置提供政策支持。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企业(被拆迁人)的国有出资代表及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