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
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企事业单位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拆迁交地工作在2006年底前如期完成,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拆迁人和被实施房屋拆迁的企事业单位(下称“被拆迁人”)。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原则)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维护稳定、确保按时拆迁交地的原则。
本条所指的专款专用,是指被拆迁人在完成拆迁交地前,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及释放土地和房屋他项权利等。被拆迁人完成拆迁交地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再受本办法专款专用的约束。
第四条 (拆迁协议)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拆迁协议,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规范使用。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人按约履行搬迁交地义务;拆迁人按约支付预付款,并按照被拆迁人搬迁和交地进度支付其他补偿款项;
(二)被拆迁人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搬迁安置;
(三)拆迁人有权监督被拆迁人实行专款专用的情况,被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要用途的相关凭证交拆迁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