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结知识产权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经验,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示范企业创建费用补贴;
(二)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费用补贴;
(三)专利与版权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自行开发的软件登记等费用补贴;
(四)对成绩显著的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复审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创建工程活动,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创建工程培育名单。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程序为:企业申请、创建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牌、定期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填写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区县经济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申报。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各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或者各市级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分别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企业通过区县经济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报送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情况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合格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