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这次排查整治工作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9月下旬)。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于10月20日前报所在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由各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各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消除;对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督促整改,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各区、县排查整治小组应在11月5日前,向市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集中整治中,对确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政府名义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市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将对各区、县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