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实施药品安全监管申请及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679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我局对药品安全监管申请及审批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相关运行文书,办事程序同时废止。
现将上海市药品生产许可等13项申请须知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须知
2、上海市《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3、上海市药品GMP认证申请须知
4、上海市《药品GMP证书》变更申请须知
5、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申请须知
6、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7、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许可申请须知
8、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9、上海市药品(提取物)委托生产申请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