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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0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0日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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