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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本市主城区及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半径内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 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
  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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