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4]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5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退耕农户踊跃参与,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到今年底将完成1236万亩(其中耕地退耕550万亩)退耕还林任务。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要确保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经济效益。为贯彻落实好“总结经验,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
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各地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八个严禁”:一是严禁擅自调整作业设计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完善手续;二是严禁在其他工程和项目、年度、退耕还林造林地块之间重复设计;三是严禁混合小班和复合小班设计;四是严禁把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五是严禁闭门造车,即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不到场,以作业设计代替检查验收;六是严禁强迫农民退耕,为搞形象工程片面强调整体规模实行一刀切;七是严禁暗箱操作,必须坚持乡镇、村社公示制,将退耕面积及退耕农户应享受的政策等向群众公示;八是严禁在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时用计税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确权发证是退耕还林工作的核心。坡耕地还林后,要及时发放林权证,并同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确保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农业、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退耕户委托他人还林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退耕户承包的退耕地造林的,只能将林权证发给退耕农户。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如果退耕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可以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发放林权证。
继续实施工程管理“五制”。各地要继续坚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业主承包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二、切实加强业主(大户)承包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