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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失效]

  (十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环保环卫工作负全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县环保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并将环境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城市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要把环境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秩序治理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并直接解决环保环卫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卫生镇工作,确保各区县环保环卫工作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落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争创环境卫生先进镇(街)活动,抓好辖区内机关、部队、学校、医院、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环保环卫任务的完成。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环卫工作,依据环保环卫工作标准和街道、乡镇确定的任务,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十九)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环保环卫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环保环卫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履行好应尽的环保环卫义务,落实门前卫生清扫、清雪责任制,搞好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环保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加强行政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区、县及街、镇环保环卫管理标准,实行严格有效的考评。各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职尽责,对各种污染源依法严格管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监察、督查部门对环保环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完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明确管理主体,理顺执法体制,搞好专业管理与综合执法的衔接,实现环境管理由突击性治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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