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市建委系统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评标机制,根据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评标专家库,进行专家评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工作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专家评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五条 市建委设立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招标单位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技术专家除具备上列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主持过相当规模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经济专家除具备上列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