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8.4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业主的责任
19.1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0.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 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单位,收到监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酬金。
20.4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20.5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6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0.6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本条第20.3款、20.4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20.7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20.8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酬金
21.1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21.2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时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21.3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