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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
  12.1 开标日期、参加人数及地点,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12.2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2.3 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2.4 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5 招标单位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6 无效标书的确定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2.7 招标单位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2.8 评标方法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2.9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10 中标通知书
  业主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11 合同订立
  12.1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应和业主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2.11.2 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十三条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3.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六)“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七)“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八)“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3.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3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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