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取费(10分)
(一)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7分。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率为准,监理费每下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浮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3分。
四、检测设备(10分)
(一)检测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7分。
(二)检测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10分。
五、企业信誉(10分)
企业资质等级:
甲级资质6分
乙级资质4分
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3分
企业获得的荣誉:
获国家级或市级荣誉称号的加2分
企业通过1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分。
六、监理业绩(15分)
(一)监理过5个(含5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10分。
(二)监理过3个(含3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8分。
(三)监理过2个(含2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6分。
(四)监理过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有一个加2分。
以上各项所得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第五条 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综合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值。
第六条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平均得分,应在全体评标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签字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也可接受招标单位委托按得分高低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