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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要制作验收备忘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部分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在不影响采购项目的安全性、不降低其使用功效性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采购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非实质性违约,采购人认为确有履行必要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对于可执行的条款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验收书是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有关价款的支付,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做出答复。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对合同的采购标准、采购质量和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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