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申报建设项目,根据《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勘察招标;
(三)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应进行设计招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