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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申报建设项目,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勘察招标;
  (三)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应进行设计招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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