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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市计委招标
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计政策字[2002]2053号)


各处室:
  《关于〈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中我委有关职责的工作方案》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其中《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做好招标投标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案件来源。有关处室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的,进行初步调查,写出情况报告,转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步调查,有关业务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写出情况报告,转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 立案。政策法规处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三种处理,报主管领导审定。
  1、不予立案;
  2、立案,转稽察办调查处理;
  3、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调查取证。稽察办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写出书面报告,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案件处理建议。
  第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将调查案件材料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委主任审定。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将调查案件材料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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