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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失效]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规定的条件,并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
  五、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
  六、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纠正。
  七、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2。
  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投标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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