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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
(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应当报送核准的招标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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