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采购人、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中止其采购活动,并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代理采购招标业务。
  第五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