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将预中标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公示3日无异议,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采购的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定点合同,采购人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分阶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好各类文件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结束后7日内,将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经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应邀请质量技术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属行业管理的专业项目的验收,必须经相应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计划,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计划,政府采购资金采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和财政集中支付两种管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 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填制《张家口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直接对供应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