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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后取得政府采购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采购项目复杂或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采购;
  (二)采购项目的价值低,研究和评审投标文件所需时间长、费用高,采购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量来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技术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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