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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在我国境内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执行省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编制、汇总、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报政府采购决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六)负责建立并管理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七)负责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八)负责定点采购的管理,对定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采购人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向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十)负责审核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评标委员资格;
  (十一)负责制定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要求;
  (十二)负责政府采购人民的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十四)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五)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采购形式、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依据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定点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一种实现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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