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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接受财政补贴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购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原材料也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环境改造等。
  前款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外国商品。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境外使用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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