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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告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4、单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5、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6、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2004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六)《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procurement.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建设工程信息热线”(www.construction.online.sh.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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