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
《上海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告
(2003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3年7月30日
上海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采购目录
(一)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计算机及附件;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4、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定点自行采购)等信息安全软件、单价超过10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5、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
6、摄影、摄象器材:单价超过2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象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7、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11、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2、复印纸(定点自行采购);
13、药品;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