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备案暂行办法
(2003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依法采购的水平,维护政府采购文件执行中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备案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县(市)、区联合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检查的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审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各种补遗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下列政府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或投入使用前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备案: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原则、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