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持人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起草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意见,并认真、准确核对和计算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情况;
(七)主持人中途离场必须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需要事先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是否与事先经过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评标会场纪律,不得中途退场,如有极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