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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某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会场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拒绝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有以上第(一)至(六)项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要如实回答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专家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主持人在评标会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评标)时间公布开标(评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评标)的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并安排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评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主持人应当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熟悉、了解和掌握;
  (三)主持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就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采购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的范围;
  (四)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发表有任何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言论;
  (五)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由一名主持人主持,不得中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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