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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保持评标会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对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五)评标会场的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必须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如有事需要发言,应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六)评标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离开评标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代表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四)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认真、详实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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