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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严肃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现场人员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1人;
  (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被抽取的专家评委(专家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四)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如公证处、纪检委、监察局等有关人员);
  (五)评标会场主持人1人。
  评标会场应当由采购人主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评标事宜,但需签定委托主持的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和评标监控室,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当事前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评标会场全体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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