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5日)废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
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标准的批复
(京发改[2004]2121号 2004年10月8日)
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在加油站车用汽、柴油中添加“兆”牌气、柴油多效清净剂后加价销售的请示》(华北销京字[2004]194号)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关于柴油添加清净剂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京经[2004]26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后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6元。
二、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科学技术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共同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产品。同时,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
三、推广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必须遵循用户自愿原则,全市各加油站必须优先保证同标号普通汽、柴油的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