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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修订)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最后选举委员。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投票日前三日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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