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04年9月17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7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