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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服务;
  (二)召集各进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
  (四)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进驻部门;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应当逐步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程序;进驻部门与办事窗口之间应当联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专网。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办公自动化管理,各办事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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