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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申报文件;
  (二)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或确认,其中企业投资建设须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二)申请征地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报表》;
  (二)在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
  (三)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四)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文件;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
  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项目经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和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及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其他驻京机构在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跨年度建设项目(指市建委正式下达年度施工项目计划、下年度需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需要办理年度结转计划手续。
  跨年度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一月底之前按市建委通知要求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由市建委统一下达结转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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